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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16来源:热处理商务网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CBIA-2017-01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轴承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范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简称中国轴协)对团体标准的管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保证团体标准质量,保证标准编制过程的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引领行业新兴产品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 号)、《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轴承行业标准化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轴协团体标准的申请、立项、编制(修订)、发布、复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轴协团体标准,其内容和定位必须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和GB/l《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中国轴协设立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注册,在中国轴协领导下与中国轴协专家委员会合署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委指导,统一组织中国轴协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和复审等工作。

     

    第二章  编制(修订)标准的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中国轴协团体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实行公开征集机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轴承制造企业均可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 轴承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 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三) 企业资质注册证明

    第六条 中国轴协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对标准立项申请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第七条 对通过评估的立项申请且符合第三条要求的标准文本,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可按照本管理办发的要求,直接进入本办法第十五条标准编制程序。

    对通过立项申请评估的标准项目,中国轴协将根据实际需求,分批次发布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与申请立项标准内容相适应的市场表现及影响力;

    (二)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备一定的开展标准制定的组织能力和技术能力;

    (三) 具有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中国轴协团体标准旨在行业公益与社会效益,标准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相关企业,可接受企业捐助和商业赞助等多种渠道筹集。所筹集经费为团体标准项目专用,由中国轴协管理。

     

    第三章  标准编制

    第十条 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国轴协与标准起草单位以委托协议的形式签约,明确委托内容、质量控制要求、完成时间以及各方职责、经费筹集等事项。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不少于3 家,标准起草人应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所承担的标准化项目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在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第十三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组织成立起草小组;第一起草人为小组负责人,负责制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计划,确定人员任务分工,定期向中国轴协报告标准编制进度。

    第十四条 编制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与轴承行业现行标准冲突、重复;尽可能互补和协调。

    (二)标准内容准确、可行,各项技术指标、要求有明确的实践依据或科学文献来源。

    (三)标准的格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化的要求。

    第十五条 编制标准程序

    (一)标准起草小组应先形成征求意见稿,在行业相关企业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交给中国轴协。

    (二)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完成送审稿。送审稿经专家会审后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小组完成报批稿

    (三)报批稿最终经中国轴协秘书处审定、编号、发布。

    第十六条 己批准立项的标准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如有特殊情况,起草单位可向中国轴协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形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同时向中国轴协提交以下材料(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一) 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四)标准编制过程佐证材料(包括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中国轴协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专家会审。会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二)所设定技术指标和内容的实用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

    第十九条  会审专家不应少于9 人,专家来源应包括轴承、主机(用户)和相关领域权威人士;专家组对评审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以表决方式,以不少于专家组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专家会审程序

    (一) 专家评审由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评审,秘书处负责记录和汇总专家意见;

    (二) 宣读评审要求及评审纪律;

    (三) 标准起草人报告标准制修订过程和标准主要内容,以及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并针对评审专家的提问进行答辩;

    (四) 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形成决议

    (五)按决议修改,形成报批稿

    第二十一条 对决议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依据评审结论和修改意见,重新修改报批稿,再次形成报批稿报提交中国轴协。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应形成纪要,经评审专家签名后由中国轴协存档备查。

     

    第五章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等材料,提交中国轴协秘书处审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国轴协团体标准由中国轴协统一编号和发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

    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



     

    第六章  标准的应用和复审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发布的血液团体标准,协会在网站全文公布,提供免费查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本领域相关业务单位直接采用协会血液团体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对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应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解答各利益相关方对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应用咨询或修订建议。

    第二十九条 标准发布后,协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组织复审:

    (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发生了变更的;

    (二) 标准的内容已不符合协会团体标准定位要求的;

    (三) 其它应进行复审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各利益相关方发现协会血液团体标准出现需要复审情形的,也可向协会提出复审的建议。协会应当组织专家为标准复审建议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决定是否组织复审。

    第三十二条 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两种形式。复审后应当得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对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更改顺序号和发布年号。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纳入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由中国轴协通知标准主研单位组织修订,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更改为重新发布的年份号。

    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协会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该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轴承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